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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最大投注平台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研究生院] 文章来源:[信息公告 ] 发布时间:[2019-11-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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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教学司〔20073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命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命题工作总体要求

(一)坚持立德树人,促进科学选才。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培养规律,树立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理念,积极创新运用先进教育考试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对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的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二)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规范管理。对标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标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自命题工作机制健全、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明确责任要求,确保安全保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要求,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组织开展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教育培训,协调解决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问题。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自命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推荐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教师。

第五条  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正式在职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所命题学科专业的研究生考试。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自命题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

第三章 命题

第七条  考试科目设置及试卷的满分值应按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命题小组应当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一般应按一级学科命题。

第八条 各命题小组应当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公布的考试大纲,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试题内容,重点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命题小组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生误解和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命题中应当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如需使用计算器或者其他特殊用具,应当在准考考生数据库的“招生单位说明”字段里注明,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要。

第十条  为加强试题安全,每个命题小组至少命制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正题和副题各一套(AB卷)。

第十一条  所有自命题科目的试题一律使用计算机命制,不得用手书写。必须使用研究生院制发的命题模版(含试题模板和评分标准模板)命题。

第十二条  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重点对试卷的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和总分等进行审核。命题人员要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认真初审,防止出现差错;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研究生院对提交的试题形式审核,必要的时候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再审。

第十三条 制定评分参考。评分参考在样式上要和试卷明确区分,可采取不同颜色、尺寸、样式的纸张进行印制。评分参考须单独封装,交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使用前严禁拆封。

第十四条 命题小组组长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将自命题试题加密U盘提交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提交的试题的科目形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每套试题及评分标准分别打印1份,与电子版一同登记封存于专用保密柜。

第四章 制卷与封装

第十五条 试卷印制前,由研究生院指定专人对试卷清样进行审核,包括年份、科目名称、科目代码、题号、题分、总分以及清样图文印刷质量及页码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核无误的试卷方可进行印制。试卷应当使用符合教育部要求的纸张印制。

第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制卷全过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进行监印。制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及时销毁。

第十七条  试卷封装采取一份一袋。试卷袋(小信封)必须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袋标准样式》印制。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代码)、考试时间、报考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试卷袋(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小信封),在密封前,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进行抽检,发现有错装、漏装或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

第十九条  对同一报考点的试卷袋(小信封),须按考试单元分别捆扎(按考生编号排序),连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大信封)。

第二十条 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清点、核对,严防错装、漏装。封装好的试卷要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五章 寄发与回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应当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封装好的试卷通过机要方式寄送到各地相应的报考点。在办理试卷寄送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押送。邮包(大信封)封面要注明“(接收试卷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在接收到招生单位以机要方式寄送达的自命题邮包后,检查邮包密封情况并清点数量,及时将机要邮包送至试卷保密室,安排专人(2人以上)核对小信封标签信息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是否相符。

第二十三条 招生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寄送到试卷,报考点要及时催要。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应组织选派的考务工作人员,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按考场编排整理分发试卷。

第二十五条  试卷在考后要及时回收。应当在全部考试结束后3天内将自命题试卷寄回各招生单位。将同一招生单位同一考试单元的自命题(含缺考考生)试卷袋(小信封)集中捆扎,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大信封)寄送回招生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机要保密管理制度和机要收发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报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收到报考点寄送回的试卷机要邮件后,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六章 整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在收到考生答卷后,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集中进行答卷整理工作。整理时至少3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整理工作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第二十九条  安排专人(至少2人以上)核对考生答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以上书面记录,并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同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三十条  考生答卷袋拆封后,须检查答题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错写。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再由专人(2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第三十一条 考生如有加页,应当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三十二条  缺考试卷袋不得拆封,并须有专人多遍检查缺考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

第三十三条 答卷整理工作人员不得带违禁物品(包、手机等)进入答卷整理场所。考生答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答卷整理桌面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破损。

第三十四条  试卷都需在保密室保密柜存放初试试卷和复试。

第七章 评卷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应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小组必须在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并编写密号。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场所应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

第三十六条 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同时,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2人以上)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核对,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

第三十七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研究生院,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院应当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向考生公布成绩。公布成绩前,采取多种措施校验考生成绩,确保成绩准确无误。

第三十九条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申请复核。研究生院组织专人(2人以上)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如发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系(所)评卷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字)一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同时,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十条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四十一条  自命题科目答卷由研究生院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室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的标准并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自命题的试卷、评分参考应当存放于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六条  学院配合研究生院对所有参与命题、审核、制卷、抽检、封装、寄发、接收、回收、整理、评卷等相关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正式在职人员。要切实加强自命题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四十七条  命题应当采取集中命题、封闭管理。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规定命题场所之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四十八条  命题人员、评卷人员等所有涉密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所有涉密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命题人员、评卷人员等人员信息要对外保密。

第四十九条  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当天评卷结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集中保管。

第五十条  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印、错寄漏寄等事件,须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迅速调查,妥善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部相关部门。非考生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考试的,查清相关情况和范围后,按有关规定,安排考生进行补考。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律者,将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自命题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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