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党字[2010]8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
2010—2012聘期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2010—2012聘期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2009年12月25日学校第二届第二次“双代会”审议通过,2010年1月12日党委会审议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
西 安 财 经 学 院
2010年1月14日
主题词:绩效 工资 办法 通知
抄送:校党委委员,档(2)。 2010年1月15日印发
打印:李绒 校对:王强 共印50份
西安财经学院2010—2012聘期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全网最大投注平台建设特色鲜明的财经大学的奋斗目标,根据《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陕西省的有关政策精神,按照《西安财经学院2010—2012聘期岗位聘用与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结合全网最大投注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综合改革相配套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励教职工多创业绩、多出成果、多做贡献,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
绩效工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将绩效工资与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业绩贡献紧密联系,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同时兼顾其他教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功能。
2、强化岗位,淡化身份,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酬,逐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向优秀拔尖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教学和管理骨干倾斜,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3、明确导向,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按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确定教职工绩效工资收入。
4、经费包干,重心下移的原则。继续实行教学单位经费总额动态包干,按照规范程序实行二次分配,激发二级教学单位的办学活力,使各教学单位能够更加有效地运用分配杠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5、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绩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教职工绩效工资水平在学校财力承受范围之内,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
1、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组成。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分别占绩效工资标准的50%。
基础津贴是指绩效工资中按照教职工岗位性质、职责、层次以及聘期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定额确定发放标准的绩效工资部分。
业绩津贴是指教职工在履行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以及完成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定额后,按照实际业绩和贡献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
2、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后,原绩效工资中的责任工资、业绩工资、效益工资、职务基本工资以及学校原教学改革研究与科研业绩津贴等项目,全部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三、教师岗位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一)教师岗位绩效工资指导标准
序号 |
岗位等级和名称 |
绩效工资系数 |
合计 |
基础津贴 |
业绩津贴 |
1 |
特聘教授 |
9 |
4.5 |
4.5 |
2 |
学科(学术)带头人 |
6 |
3 |
3 |
3 |
专业(课程)建设负责人 |
5.2 |
2.6 |
2.6 |
4 |
教 授 |
4.7 |
2.35 |
2.35 |
5 |
副教授1 |
4.2 |
2.1 |
2.1 |
6 |
副教授2 |
3.6 |
1.8 |
1.8 |
7 |
讲 师1 |
3.1 |
1.55 |
1.55 |
8 |
讲 师2 |
2.6 |
1.3 |
1.3 |
9 |
助 教1 |
2.2 |
1.1 |
1.1 |
10 |
助 教2 |
1.9 |
0.95 |
0.95 |
(二)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管理指导意见
1、根据学校管理重心下移和教学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发挥教学单位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教师岗位[除特聘教授、学科(学术)带头人岗位外]绩效工资经费总额由学校按年度分别下达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的情况核发基础津贴,按照教学科研人员教学与科研工作业绩与贡献情况,自主确定本部门业绩津贴分配方案,但浮动范围应控制在指导标准的10%以内。各教学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和管理方案,须在本单位教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本单位教代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校审核后实施。
2、各教学单位要按照学校发展目标要求、教学单位聘期目标责任书核定的工作任务和教师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各级岗位聘期目标任务,制定适合本单位发展目标的考核细则,建立年度考核和聘期岗位目标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的必要条件。
(1)基础津贴根据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情况每年按10个月逐月全额发放,在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核算。
教师岗位年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指导定额
年基本教学工作量指导定额 |
年基本科研工作量指导定额 |
学科(学术)带头人120
专业(课程)建设负责人140
教授160
副教授180
讲师180
助教120 |
由学校和各教学单位
分别确定基本科研工作任务 |
年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年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指导定额按照实际完成比例计酬 |
注:公外、公体等公共课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上浮系数分别为1.1、1.2
(2)学校安排在国内外进修访学、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期为一年)的人员,基础津贴全额发放。教师岗位受聘人员进修学习和休产假期间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按照业绩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3)学校对教学单位绩效工资实行总额承包,各教学单位对业绩津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指标,按学期核算发放,在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核算;聘期届满时,统一按照岗位聘期目标任务核算。
其中教学业绩津贴实行按教学工作量分段计酬的办法,各教学单位制定单位课时教学业绩津贴标准和相对应的教学工作量区间,以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酬。对超过规定教学工作量上限的,教学业绩津贴标准应适当调低;科研业绩津贴实行按科研成果单元任务与计分相结合的形式量化考核,按岗位等级确定岗位聘期目标任务。科研成果计分标准依据为《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计算办法》和《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办法》。
3、学校制定教师岗位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指导标准,超过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业绩与科研业绩的绩效工资标准及未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折扣办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制定并报学校批准,人事处备案。
4、按思政教师岗位聘用的专职辅导员依照教师系列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其教学科研业绩定额按照学工部要求办理。其中,对受聘讲师2(或助教2)岗位,且在讲师(或助教)岗位连续工作满四年的,绩效工资标准提高系数0.10(注:仅限专职辅导员,出现岗位等级或岗位系列变动情况后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5、经学校批准承担教学工作的党政管理人员,参加教师岗位聘用且绩效工资标准高于所聘党政管理岗位的,教学科研岗位考核合格以上,执行教学科研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高出部分的绩效工资由所聘教学单位核发。
四、党政管理及其他岗位系列基础津贴
(一)绩效工资标准
1、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标准 |
序号 |
岗位等级
和名称 |
绩效工资系数 |
合计 |
基础津贴 |
业绩津贴 |
1 |
正校职 |
8.2 |
4.1 |
4.1 |
2 |
副校职 |
6.8 |
3.4 |
3.4 |
3 |
正处职 |
4.7 |
2.35 |
2.35 |
4 |
副处职 |
3.8 |
1.9 |
1.9 |
5 |
正科职 |
3 |
1.5 |
1.5 |
6 |
副科职 |
2.6 |
1.3 |
1.3 |
7 |
科 员 |
2.2 |
1.1 |
1.1 |
8 |
办事员 |
1.9 |
0.95 |
0.95 |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
序号 |
岗位等级
和名称 |
绩效工资系数 |
合计 |
基础津贴 |
业绩津贴 |
1 |
正 高 |
4.7 |
2.35 |
2.35 |
2 |
副 高 |
3.6 |
1.8 |
1.8 |
3 |
中 级 |
2.6 |
1.3 |
1.3 |
4 |
初 级 |
1.9 |
0.95 |
0.95 |
5 |
员 级 |
1.7 |
0.85 |
0.85 |
3、工勤人员绩效工资标准 |
序号 |
岗位等级
和名称 |
绩效工资系数 |
合计 |
基础津贴 |
业绩津贴 |
1 |
技 师 |
2.5 |
1.25 |
1.25 |
2 |
高级工 |
2.2 |
1.1 |
1.1 |
3 |
中级工 |
1.9 |
0.95 |
0.95 |
4 |
初级工 |
1.7 |
0.85 |
0.85 |
4、初期、见习人员绩效工资标准 |
新参加
工作人员 |
岗位 |
绩效工资系数 |
初期(博士) |
1.2 |
初期(硕士) |
0.9 |
见习(本科) |
0.7 |
(二)绩效工资管理及发放办法
1、党政管理及其他岗位系列人员,履行基本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核发基础津贴,每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年度考核后核算。业绩津贴按月标准70%核发,在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核算。
2、在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级及以下人员,执行原双通道绩效工资办法。
3、退二线处、科级干部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4、年度考核优秀者,按所聘用岗位增发年基础津贴的10%,基本合格的按所聘岗位减发年基础津贴的20%,不合格者扣发下年度基础津贴。
5、新进人员按当月实际出勤日核发绩效工资。
五、属于下列情况者,减发或停发绩效工资
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和《西安财经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岗位责任追究处理办法》,由学校研究处理。
2、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按教学事故管理办法处理。
3、旷工一天扣发5%年基础津贴,旷工两天扣发10%年基础津贴。学期累计旷工五天扣发50%年基础津贴;年度累计旷工十天扣发全年基础津贴。扣发基础津贴的同时相应扣发业绩津贴。
4、病、事假按比例扣减绩效工资。
5、其他原因离岗者,从离岗当月停发绩效工资。
6、育龄妇女从休产假的下个月停发基础津贴,产假期满从上岗工作的下个月起恢复基础津贴。
7、对于擅自离岗人员,各二级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学校。自报告的下月起,停发擅自离岗人员的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离岗一个月后视为自动离职。各部门应严格管理、考核,及时考勤并按月汇总上报出勤情况。对于不能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扣发该单位行政一把手和考勤员10%年基础津贴。
8、绩效工资作为校内待遇,以聘用上岗作为实施的基础和条件。凡未聘人员,因病长期休养人员,受学校委派为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发放绩效工资。
9、岗位变动人员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六、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绩效工资经费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七、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