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校发〔2019〕17号
全网最大投注平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教[2019]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学校履行办学职能的物质基础。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下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 原则与任务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值增值与提高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人事处、党政办、图书馆、科研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实训中心、信息中心、教务处、校医院、基建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资产工作的副处长、资产管理科科长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成立的国有资产论证、审议机构,主要宗旨是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提供资产管理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监督归口管理学校各类资产。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六)负责学校资产的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其他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的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资产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
(六)教务处、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其所管理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教材的管理;
(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管理;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产、地产及后勤相关资产的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等资产的管理;
(十)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其所管理学校互联网域名、IP地址、软件系统、数字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十一)校医院负责医疗设备及药品管理;
(十二)档案馆负责馆藏档案、资料、馆藏文物、陈列物品、捐赠物品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使用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
(三)负责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购置计划、处置申请,组织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盘点清查等工作;
(四)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是指学校的教学、管理、生活所使用的通用型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文物、古物和重要纪念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学校图书馆和校内其他单位资料室、阅览室统一储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书籍;档案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用于管理、教学、科研、生活、绿化的各类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分配资产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设备家俱配置资产标准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执行。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报批。每年九月,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申报需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按程序审定,纳入年度预算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制度,规范交接手续,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研究,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出租房屋等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利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做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全网最大投注平台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四)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季度向教育厅报送资产处置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货币性资产处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非货币性资产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处置资产价值在5000元以下(含)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
(二)处置资产价值在5000元——10万元(含)的,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副校长审批;
(三)处置资产价值在10万元——100万元(含)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处置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部门在组织资产清查后提出处置报告,经学校有关会议审核后将处置意见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四十一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整体或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各资产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帐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等。
第四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对归口管理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并负责汇编归口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抄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五十二条 加强资产监督,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为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因素。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依据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把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级主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