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党发 [ 2023 ] 33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关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的规定》经学校 2023 年 5 11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全网最大投注平台委员会

2023年511日   

 

 

 

 

关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配合校党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范围为各二级党组织。

第三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扎实开展巡察整改。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带头接受巡察监督,做好巡察整改,切实负起配合校党委巡察及整改的主责、首责、全责。

第四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师生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五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在接到巡察通知后,在巡察组进驻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接到巡察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项工作组,指定联络人员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并将名单报巡察工作办公室;

二)召开二级党组织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委、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文件,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配合巡察组在本单位发布巡察公告;

(四)筹备巡察组进驻工作会及工作汇报会等有关会议;

(五)坚持问题导向,组织起草二级党组织工作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提前送巡察组审阅原则上在汇报材料中应对本单位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省重大决策部署及学校党委工作安排,全面系统推动本单位工作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执行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情况;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以及上级各种检查的整改任务,推动本单位改革发展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根据需要,巡察组还可听取其他专题汇报。

(六)配合巡察组提前发放民主测评问卷;

(七)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加强对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内容,准备巡察组调阅的材料;

(八)组织动员广大师生配合巡察工作;

(九)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巡察组负责同志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要及时组织全体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会议,并就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二)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配合巡察组到办公场所、实验室、课堂、宿舍等地了解情况;

(四)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师生座谈会;

(五)协助巡察组做好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

(六)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七)巡察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按照巡察组要求提交调阅的材料。如超过要求时间无法提供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和再次提交时间,否则视为缺乏相关材料。

第十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二级党组织要提前或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二级党组织会、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下属师生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策部署;

(三)涉及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宿舍安全、实验室安全等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

(四)支部、内设机构进行调整情况;

(五)科级干部、系支部书记、系主任调整、教师职称评聘情况;

(六)干部教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师德师风规定情况以及学生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七)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存在群众反映强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其他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提出处理建议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要进行专题研究处理,立行立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二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当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巡察反馈工作:

(一)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

(二)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全体教职工、师生代表反馈巡察情况会议,主要负责人就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方案中要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时限,并在反馈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党委巡察办,同时印发至下一级党组织,并向全体教职工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巡察反馈1个月左右,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在做好充分准备基础上,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把自己摆进去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

巡察组组长列席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巡察组组长不表态、不参与评议。

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如与年底民主生活会在同一时间段,可与年底民主生活会合并召开,将巡察整改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

第十五条  巡察反馈会后2个月内,要向党委巡察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整改的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应当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充分讨论决定,并经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

第十六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第十七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当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整改督查和整改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整改结束后,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整改情况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通过通报、公告、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切实抓好持续整改工作,对照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运用好巡察整改成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要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协助做好巡察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有关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以及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可以对巡察组及巡察工作人员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巡察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