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全网最大投注平台学院(部)党政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经2022年12月9日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全网最大投注平台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全网最大投注平台学院(部)党政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部)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部)党政工作职责,健全学院(部)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工作制度,保证学院(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和《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增强学院(部)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院(部)党组织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增强合力。

第二章  学院(部)党政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学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学科、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组织拟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在学院(部)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师德关前提下,负责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做好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办法,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等工作。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维护安全稳定。

(六)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等开展工作。

(七)完成学校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院(部)党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五条  学院(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会议和院长(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七条  院长(主任)办公会是在院长(主任)的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部)日常行政工作的一般事项;贯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安排、通报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部)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本单位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由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3.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5.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院(部)党组织提名的本单位所属机构、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6.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部)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部)综合办公室,学院(部)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 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部)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部)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党组织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部)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部)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部)所属机构、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应由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讲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党组织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组织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

不是党组织委员的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不是党组织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根据需要,党组织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组织委员提出建议、党组织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该在会前听取院长(主任)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和相关党组织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三十条  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部)综合办公室,学院(部)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组织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组织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织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织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织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院(部)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组织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部)党组织汇报,学院(部)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部)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部)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织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二十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党组织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六章  院长(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十条  院长(主任)办公会成员是: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研究学生工作时,副书记也应参加。学院(部)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院长(主任)根据议题确定。在讨论学院(部)重大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时应注意邀请系所负责人、教授、学者参加。

第四十一条  院长(主任)办公会由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四十二条  院长(主任)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议题由院长(主任)或其他分管负责人提出,院长(主任)确定。

第四十三条  院长(主任)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二)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三)讨论落实学院(部)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四)安排落实教学、学科、科研、师资队伍、实验室(基地)建设等项工作。

(五)安排落实教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发放、进修培训、考核、评优等项工作。

(六)落实学院(部)教风、学风建设、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意见和方案。

(七)通报学院(部)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

(八)协调解决学院(部)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九)研究解决学院(部)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由学院(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

(十一)其他需要院长(主任)办公会讨论、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议事的程序及规则

(一)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须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对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三)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要畅所欲言。院长(主任)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四)院长(主任)办公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研究部署的重大事项,可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经院长(主任)审定后签发,落实工作责任。会议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将加强对学院(部)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学院党政议事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学院(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遵守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追究责任,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教学部。学校其他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责及工作规则》(西财党发[2016]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