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院财字[2009]16号
西安财经学院教学单位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服务收入与分配的管理,规范教学服务收入分配和使用办法,拓宽学校收入来源,多渠道筹措经费,增强办学实力和财力,逐步建设有偿使用学校公共资产、资源制度,强化效益成本意识,进一步调动教学单位创收积极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西安财经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创收是指各教学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优势,挖掘潜力,开展科技开发和有偿服务等途径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 学校教学单位创收与分配的原则是有利于提高学校整体效益,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提升办学水平,有利于增强教学单位办学活力,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
第四条 教学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正常秩序;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创收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以学校名义,使用学校的品牌、师资、场地和设施等办学资源开设各类培训项目和教学辅助活动,都必须报学校备案,创收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的创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学校统一收据,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对院内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计划财务处统一转账结算,不准收取现金。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创收分配办法对各教学单位的创收进行提留和分配。各教学单位创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创收收入中开支,严禁在本单位的事业经费指标中开支,否则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部门有权按规定查处。
第三章 创收分配办法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其收入的20%上交学校作为管理费,80%由部门自主支配。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与校外机构、企业合作办学取得的收入,扣除应支付合作方收入后,20%上交学校作为管理费,80%由部门自主支配。
第十一条 利用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等学校资源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40%上交学校作为设备维修基金,60%由部门自主支配。
第十二条 凡是涉及占用学校资源取得的报名费、组织考试费等收入(严格按上级规定标准收取的统一考试报名费除外),扣除支付给外单位的报名费及考务费后,20%上交学校作为管理费,80%由承办单位自主支配。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开展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0%上交学校,80%由部门自主支配。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及科研开发等的收入,20%上交学校,80%由部门自主支配。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所开辅修课程,用于课时、实验等环节开支,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设置两年过渡期,创收期间按各教学单位创收总额的15%予以返还。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教学单位开展创收,为教学单位创收创造条件,并对教学单位创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校内收费项目、标准预以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单位。高职暨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各相关部门核实创收收入、计算分配额度,报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凡未列入本办法内的其他创收项目,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下,其分配比例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参照以上条款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学单位 创收 管理办法
抄送:校领导,档(2)。 2009年9月14日印发
打印:李绒 校对:常棣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