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属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2009年教师节联合表彰“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并从“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中筛选推荐教育部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人选;同时,教育部还将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若干名。现就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参照“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陕西省(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三)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教育部决定在全国模范(优秀)教师、全国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表彰“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若干名。
(四)为展现当代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面貌,激励广大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教育部与全国妇联商定,同时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三、奖励方式
“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由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或奖牌。
四、推荐申报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
(二)要坚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
(三)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
(四)对推荐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
(五)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六)各基层推荐单位和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上报人选前,应将拟推荐人选在其所在地(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教育厅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限
各院属有关部门按要求在全院范围内推荐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陕西省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请务必于2009年6月29日12:00以前将推荐名单报人事处。相关材料整理要求参照附件。
附件:陕人社发[2009]86号(2009年全国模范教师评选).doc
陕人社发[2009]87号(2009省陕西省优秀教师评选).doc
人事处
2009年6月26日